关于换发华师机动车辆通行证有关通知
发表日期:2009-03-05 作者:华师保卫处 阅读次数:
校内及有关相邻单位: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处08年发放的《华中师范大学校区车辆通行证》已经过期,拟于近期办理09年度车辆通行证,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学校公车、教职工车辆、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桂子山庄业主车辆、接送小孩的校外车辆、工程车辆、进校的商务车辆,均可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
二、办证条件: 以下车辆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时应提供下列有效证明和证件:
1. 学校公车凭单位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2. 教职工车辆凭单位证明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3. 教职工直系亲属车辆凭本人户口薄,或辖区派出所提供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4. 桂子山庄业主车辆凭物业公司证明、业主停车缴费单、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5. 接送小孩的校外车辆凭幼儿园附小证明,入园入学缴费单,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6. 商务货车凭需求方证明,车主驾驶证、货车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7. 工程车辆凭工程项目单位证明,车主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
三、办证程序: 1. 办证人提供办证的有效证明和证件,并填写《办理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 2. 经办人对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审查; 3. 秩序科审核后报处领导审批; 4. 制证、微机录入发证;
四、办证时间:2009年3月9日—27日
五、办证地点:校保卫处四楼(从办公楼东侧上四楼) 特此通知
校保卫处 20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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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9-3-4〗 本文发表单位:保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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