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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章程

发表日期:2016-11-09  作者:  阅读次数:

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是一所教育部重点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学校始建于1958年6月,先后两次随大学更名,1958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附属小学,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1997年通过“普九”达标,1999年被评为武汉市市级示范学校,2002年被评为湖北省省级示范学校。

学校以实施阳光教育为特色,以具有强大引领作用、示范效应和辐射能力的师范大学附小为办学目标,以“启蒙养正、悦纳发展”为办学理念,以“国际视野、文化内涵、特色课程、具有领导力的教师和智能化校园”为学校重要发展战略,秉承华中师范大学“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大学精神,着力培育主动健康发展的阳光少年,博雅睿智的阳光教师。

 


  • 总则

 


  •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附小”,英文译名为THE PRIMARY SCHOOL ATTACHED TO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法定驻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 学校为华中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校长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华中师范大学党委赋权校长依法自主办学。学校资产属于华中师范大学,办学经费由教育部拨付,华中师范大学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独立使用。


  • 学校接受洪山区教育局的属地管理,承担一定的服务区域教育的社会职责,享有与区域内公立学校平等的权利,洪山区人民政府支持华中师范大学办好附小。


  • 学校奉行“学府气派、阳光气质”的校风校貌,秉持“德高身正   博雅睿智”的教风,培育“自主、合作、灵动、创造”的学风。


  • 学校校训为“求知有道 积善成德”。


  • 学校校徽承袭华中师范大学的徽志,表明学校为华中师范大学重要的一部分。


  • 学校校歌为校歌:《在阳光下成长》。


  •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6月1日。


  • 学校基本制度

 


  •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


  •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代会,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家校联动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大学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  校长(书记)和党政联席会


    • 学校实行校长、书记一岗双职,党政一肩挑管理模式,校长(书记)由华中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聘,校长(书记)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党务管理工作。


    •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营造良好的育人文化,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

(三)领导课程教学,组织开展学校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研究,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开展组织建设,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培养干部队伍。

(五)引领教师发展,高质量建设教师队伍;

(六)优化外部环境,努力争取社会(社区)的教育资源对学校教育的支持;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

(九)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开拓进取,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群众民主监督。校长的权力:

(一)指挥决策权。校长在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进行任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三)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务审批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校长有权决定校内布局、规划、基建等校园建设的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校长工作原则:

(一)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二)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设,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三)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四)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 副校长由校长提议,确定岗位职责,在大学部人事处、纪检等相关部门的协同下公开竞聘选拔产生,由人事处任命。


  • 校长(书记)全面负责党务工作。学校成立党总支部,设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开展党务工作。

党总支部工作职责:


  1.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2. 加强党组织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的学习力和政治素质。


  3. 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4. 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 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工作计划等的研究和决策。


  6. 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讨论校长对副校长以及中层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 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 切实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办学育人的积极性。


  9. 负责学校信访和保密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信息保密无疏漏。

党总支部工作原则:


  1. 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4. 建立健全党务档案,做到规范有序。


    • 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管理学校日常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副校长研究学校发展方向,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定期商量学校阶段性工作计划,临时商议突发性或紧急工作。党政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书记)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的所有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


 


  • 学校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 学校设置校务管理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生成长中心、课程教学中心、学校发展中心五个职能部门和家长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学校管理委员会三个支持委员会。


  • 校务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管理学校会务、教务、财务、总务、印务,协助校长组织开展学校绩效目标管理,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负责组织学校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 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和“合作校”教师的培训和督学,负责教师个人档案建设和绩效考评管理,负责组织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和教师招聘等人事工作。


  • 学生成长中心主要负责学生日常行规管理和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年级组做好学生工作,负责班主任的培训和管理,指导班主任开展班级文化建设、社会实践活动,负责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少先队活动,家长学校和学校志愿者活动。负责联系各级党团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


  • 课程教学中心主要负责学校课程和教学管理。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制定学校年度课程计划,负责指导教研组开展校本教研和课程教学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研究和大型教学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师生竞赛,负责联系各级教研部门和课程委员会开展工作。


  • 学校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学校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主管教育科研、学校信息化、学校文化建设、对外合作交流以及学校重大建设工程。负责联系各级教科研机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家庭与学校的桥梁,是在校长指导下,有学生成长中心牵头,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协调班级、年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增强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理解,组织家长参与和监督学校工作,以促进家校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学习型家庭的创建和学生的健康成长为目的。

家长委员会由责任心强,热心教育事业,懂得一定教育规律,且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家长组成。由班主任和学生成长中心推荐,经学校批准,并统一发聘书。

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按校级家委会和班级家委会组织设置。校级家长委员会由各班推荐一名家长参加;各班成立班级家长委员会,由五名家长代表组成,其中一名家长代表为召集人。

校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家校协调活动;班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开展家校协调活动不少于四次。


  •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学校发展的智库团体,专家咨询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校长聘请,设委员会主席一人。专家委员会每学期在校长的召集下召开一次学校发展咨询会议。


  • 学校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决策决定前的议事组织,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各中心主任、部分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十五人。学校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会议主席,校务管理中心主任任常务主任,负责落实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学校管理委员会设文书一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学校管理委员会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规章制度制定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学校管理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作出最后裁决。学校管理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学校管理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学校管理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学校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常规例会,由会议主席召集。学校管理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 学校成立课程委员会。课程委员会是学校课程建设和实施的学术性组织,以学校课程教学管理中心为主,依靠华中师范大学的优质资源,联合合作学校,开展特色课程建设,组织开展大型教学交流活动。


  •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 工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推动学校民主建设;引导和帮助教职工提高政治和文化业务素质,搞好教书育人,发动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工会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决议,围绕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中心任务,制订工会工作规划,根据教职工的意愿,独立地开展各种活动。

2.配合校党委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帮助教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对教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及会务工作,按期召开代表大会,主持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及提案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4.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三育人”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培养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关心教职工生活,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教职工困难补助、慰问病号等工作。关心教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6.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建立健全业余文化、艺术、体育组织,管理好各种教职工社团。

7.加强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工作,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思想、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各项增进身心健康、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发挥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向院党委提供信息,沟通领导与教职工的联系。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9.加强工会建设和思想建设,抓好工会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管理;做好工会会员的发展、接收工作,并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负责管好工会财产和财务。

10.指导、检查各工会小组工作,组织评选工会积极分子和先进工会干部;开展建设“教职工之家”活动。


  •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由本校工会负责建立,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日常工作。教代会代表由本校教师、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教师应占60%以上,每届任期为3年;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本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区教育局核准。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 教育教学管理

 


  •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华桂杯”教学评比活动。


  • 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德育工作制度》,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积极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班主任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


  •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 坚持行政听课观班制度,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行政人员每学期听课节数,参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每学期学校根据上级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历。不得随意停课,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天以上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最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 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着眼于提高学习能力和兴趣的目标,合理布置作业。每天作业时间,依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合适的数字学习资源。


  • 考试(考查)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学业评价方式。学校将严格依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落实每学期相关学科的考试(考查)。


  • 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仅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实行多样的评价方式,激励学生成长。


  • 按照国家课程方案上好体育课,安排好课间操、眼保健操、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锻炼时间,开好春秋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 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校外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严格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学生及学生管理

 


  • 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就读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受教育的义务。


  • 学生采用分班管理,每班设一名班主任、副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密切合作,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 学生修业年限 6 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其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 学校制定《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学生评价制度》全面评价学生,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 由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填写本班学生报告册和学籍册。各科教师负责填写本学科评价表,学校校务管理中心处负责全校表册、学籍册保管和审查工作。


  •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 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 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建立师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师生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作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工作。


  • 学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有关安全责任职责。


  •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学校要定期举办有关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关心师生身心健康,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均应有足够的安全保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学校组织外出报请区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 要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健全治安、交通、消防、防震抗灾等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好“三防”演练活动,增强安全意识。

 


  •  教职员工

 


  •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教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科教学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人师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形象。

 


  •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依托大学部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 附则

 


  •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大学主管领导审定,报洪山区教育据核准后生效。


  •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7月21日